信報財經新聞 23/11/2013 揭示國企改革底線 李元莎、何順文 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發布後,對於未明確提及國企改革, 被一些人認為國企改革方面舉措保守,不符合三中全會的進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調。數日後發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則在堅持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前提下,仍試圖釋放市場力量,激發國有企業活力,在機制上對國資和國企進行一系列鬆綁式改革,並將民營企業推到前台。這一併無太大新意的國企改革表述,卻從另一方面劃定了國企的邊界,有望成為內地經濟發展的新契機。 引民資改革國企 公報關於國有企業有一整段論述,內容基本是關於國企改革各種官方表述的一個總滙,沒有多少新鮮內容。有的表述直接來源於10 年前,甚至20 年前的中央全會公報。這些表述顯示未來國企改革的大方向不會有很大變化,低於公眾對於國企改革的預期,而一些財經評述直接將大型國有企業稱為三中全會的主要贏家。從公報的文本來看,在如此重要的一個經濟改革綱領性檔中,也無法突破既有的框架,提出新的改革措施,可以說明內地國企改革已經達到了政策制度的邊界。 從僅有的可以成為下一步國企改革的方向來看,決策層將其定位於以市場的手段讓國企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這實際上變相放棄了從國企的角度進行大規模改革的設想,國企將作為一個被動主體,作為內地整體市場機制推進的參與者和受益者,而希望通過水漲船高的整體經濟體制優化提升國企。可以預期,現有的國企監督管理體制和國企公司管治模式,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穩定完善為主。國企改革基本退出經濟改革的中心舞台。 國企市場主體化的意義,是在整體改革市場化的方向確定之後,近10 年的國進民退局面有望扭轉。一方面近年國企已經接近其經濟規模和影響力的上限,再擴張恐怕也力不從心;另一方面,無論官方輿論如何美化,還是不得不承認國企並不是市場經濟的活力的源泉。因此,除去個別涉及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的國有企業外,還是要積極引入民間資本和戰略投資參與國企的股份多元化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混合所有制的提法,最早出現在1997 年十五大報告中,2002 年的十六大報告更明確提出積極推行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踐中混合所有制也已經成為普遍現象,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的統計,引入民間投資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已佔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的57%。但混合所有制國企主要出現在地方國資和中央企業的二、三級子公司身上,資產規模龐大的中央企業在母公司層面絕大多數仍是國有獨資企業,且沒有一家有民資入股。 從目前有關方面的表態來看,三中全會後,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將受到鼓勵,甚至可望出現由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只是,這種明顯具有促進國企改革導向的政策價值,恐怕難於說服民營企業放棄現實商業考慮。由於自身資產規模、融資管道和管理實力局限,大部分民營企業並不具有與大型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層面股權合作的基礎。這是內地多年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非對稱發展的必然結果,不是一紙政策方針即可拉平的。 基於現實考慮,民營企業更盼望的是允許他們投資、參股或控股國有企業的投資專案,包括在部分國有壟斷領域,從而獲取直接的項目投資回報。這一方面的政策已經率先出台,如最近發布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即首次向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這意味着此四類鐵路專案可以由民營企業完全控股,獨立運營,並享有所有權。 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這對於國進民退和一些地方政府對於民營企業的非法掠奪,可以說是一個政策制約。 但是,非公有經濟財產權能否與公有制經濟財產權獲得同等的不可侵犯保護,能否獲得同等待遇參與市場競爭,是一個遠遠超越了國企和經濟體制的複雜體制問題,需要更為廣泛的司法和政治保障,這顯然需要更多時間和政治意願去實現。十八屆三中全會評述之一李元莎為美國麻省大學商學院助理教授何順文為澳門大學教授兼香港公司管治議會主席